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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09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8 年 2 月 9 日 15 时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2 月 9 日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2 月 8 日--2018 年 2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9 号恒通国际创新园 C9 楼公司会议
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文权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689,598,49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6027%。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76,504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686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计 36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4,575,00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289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9,192,37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3.62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北京捷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9,853,8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106%;反对 3,989,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2%;弃权 10,732,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64,471,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109%;反对票 3,989,08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72%;弃权票 10,732,104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1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9,853,8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106%;反对 3,989,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2%;弃权 10,732,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64,471,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109%;反对票 3,989,08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72%;弃权票 10,732,104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1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4,530,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7%;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79,148,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票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票 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非公开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4,530,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7%;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79,148,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票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票 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4,530,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7%;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79,148,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票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票 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4,530,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7%;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79,148,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票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票 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4,530,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7%;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79,148,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3%;反对票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票 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4,550,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6%;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79,168,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反对票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票 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任珊珊律师和张燕楠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统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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