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2017)京 03 民
终 10927 号《民事判决书》,就李芃、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博杰投资”)、西藏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博萌投资”)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
(2016)京 0105 民初 59201 号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事项,三中院做出终审判
决。有关上述详情,请参见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上述相关诉讼事项,公司收到三中院(2017)京 03 民终 10927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上述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
上述涉及诉讼相关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 03 民终 1092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