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蓝色光标”)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文号[2017]119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该函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公开发行了 14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查,该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蓝色天幕全球机场联播媒体网络模块”项目及“电
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已超过 1 年未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
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公司未解释具体原因并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及时解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应采取
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司将根据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同时将进一步加强
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