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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2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创瑞平(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瑞平”)因与被告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近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创瑞平(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的损失,具体包括:1)原告为履行协议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形成的应付66,919,995元,其中原告已对外支付的金额为12,772,495元;2)原告基于履行协议,于协议履行期20年内可预见的年收益,暂计首年收益为3287万元;3)原告为履行协议产生的管理费用1,059,174元(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以上三项暂合计为100,849,16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石龙区签订《利

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合作协议》(以下称“协议”),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协议约定利用被告两条日生产4500吨熟料生产线,建设年产10万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以下简称“水泥窑协同项目”或“本项目”)。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对水泥窑添加辅助设备及危险废物贮存库及贮存罐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原告投资添加、设备、附属设施和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归原告所有。协议合作期限20年,其中18个月为设备改造、申请许可证期,对被告生产不产生影响,若18个月后原告无法投产,则按10000元/月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直到投产,但因政府延迟许可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顺延。协议同时约定了危废处置形式、原被告结算方式及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保证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基于对双方签订的为期20年协议的信赖,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推进协议履行,为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项目早日投产正常推进项目的各项工作,截止起诉之日本项目前期工作取得重大进展∶1)2019年11月27日取得石龙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投资备案证明;2)2020年9月16日获得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3)2020年12月22日完成土建工程总包、设备总包的招标工作;4)2021年1月25日签订设备供货安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5)为履行协议签订了项目环评、设计、勘察及项目工程等相关且必要的合同。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为履行协议已对外签订本项目环评、设计、勘察及项目工程、设备采购等合同,累计合同额66,919,995元,已累计支付12,772,495元。

截至2021年1月31日,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协议项目所有建设前的准备工作,具备随时办理建设厂房所需的土地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条件。根据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被告的义务:“1、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在现有厂区内免费提供工业场地作为甲方建设仓库及废弃物预处理车间使用,……,”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相应手续并免费提供工业场地。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前述义务致使项目迟迟无法开工。原告为顺利推进项目开工,促使合同目的实现,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催促被告履行本协议,被告或是避而不回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被告于2021年7月12日致电原告表示该项目不再推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以实际行动及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再履行协议,

因被告根本违约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二项违约救济措施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违约后其他可预见损失。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河南瑞平已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13,831,669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由于本案件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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