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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三维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框架销售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5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9-178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疆三维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框架销售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框架销售合同系签约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文件,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框架销售合同是双方开展业务的基础;双方将在遵守该合同的前提下,就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购销合同或采购确认书予以落实,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框架销售合同暂不涉及具体项目及具体内容的约定,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

4、除《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合同书》合同已经各方同意解除、《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环保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框架合同》已终止外,公司最近3年不存在披露的框架合同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形

5、签署本框架销售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框架销售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框架销售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三维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简称“新疆三维丝”〕对外签订框架销售合同;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新疆三维丝与新疆中泰物产有限公司〔买方,简称“新疆中泰”〕签订框架销售合同,约定新疆三维丝向新疆中泰销售电解铜产品,在合同期限内,双方预计完成4000吨/月的电解铜交易。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购销合同或采购确认书为准。

公司与新疆中泰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新疆中泰未发生过类似业务。签署本框架销售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

新疆中泰物产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59015D

2、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39号1008室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孙保文

5、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2年09月10日

7、营业期限:自2012年09月10日起,长期

8、经营范围:

销售: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橡塑制品、机械设备、电器仪表及配件、包装材料、石油制品(成品油除外)、农资化肥、农产品的收购

及销售、矿产品、金属制品、橡胶、钢材、生铁、煤炭、兰炭、焦炭、棉花、人造纤维、纺织品、玉米、小麦、植物油、沥青、化玻试剂、尿素、复合肥、氧化铝、氯化钾、乙二醇、工业盐、轮胎、电线电缆、钢坯、离心球墨铸管、铁精粉、球团、烧结矿、废钢、甲醇、萘、苯、粗苯、煤焦油、洗油、蒽、重质苯、乙酸、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甲苯、煤焦沥青、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理业务、商务信息技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业、装卸搬运、铁路运输业务国内国际代理及集装箱运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架构:

〔持股 100﹪〕

〔持股 100﹪〕

三、与合同相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历史签约情形及履约状况分析

1、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新疆中泰发生的业务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1新疆中泰000
小计000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泰物产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物产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业务金额占公司本年度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0﹪0﹪0﹪
业务金额占新疆三维丝本年度 营业收入的0﹪0﹪0﹪

注: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6、2017、2018年度)与新疆中泰不存在业务往来。

2、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中泰成立于2012年9月10日,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新疆中泰信誉较好,履约能力较强;至目前,未发现新疆中泰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履行存在异常情形。

四、合同主要内容

卖方:新疆三维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买方:新疆中泰物产有限公司

1、产品标准、数量、单价、交货日期:电解铜,4000吨/月,数量、单价、交货日期以双方每批次签订的《采购确认书》为准

2、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T467-2010执行

3、质量争议:买方货到初步验收后使用(此验收不视为质量合格验收),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更换,费用由卖方承担。逾期更换,按该批次货物货值的0.3‰每日向买方支付逾期更换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4、包装及包装物的回收:捆装,包装物不回收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重量以仓库磅码单为准,自提无损耗

6、费用负担:出库费、装卸费,运费由买方承担

7、交货方式及地点:买方自提,提货地址:

8、结算方式及发票开具:先货后款,买方于每批提货完毕并初步验收后2

日内以商业承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付清当批次全额货款。卖方在每批货物交货完毕10日内按照国家财税规定开具足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

9、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付款的,需每日按逾期付款部分0.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未按双方签订《采购确认书》中约定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每日

0.5‰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承担

(3)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开具相应金额且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一批货物发票逾期开具应按发票额1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另行赔偿

(4)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甲方主张权利的合理费用(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及代理费、诉讼保全保函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解决

11、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注:

实际收到签章后的合同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

12、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传真件、互联网扫描件同样有效(但需于事后补寄原件)。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框架销售合同的签署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规划,旨在充分共享各自优势资源,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与行业竞争力,力求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2、本框架销售合同暂不涉及具体项目具体内容的约定,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

3、除罗红花、丘国强“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股票,离任6个月后12个月内转让股票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及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原定

解除限售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外,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因办理业绩承诺补偿之股份划转事宜,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中的2,069,444股已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限售并无偿划转给公司董事会就股份补偿确定并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至本公告日,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所持其余股份暂未解除限售。

4、至本公告披露日,罗红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7,854,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1﹪;罗红花女士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57,854,32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5.01﹪。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0)。除前述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或被轮候冻结的情形或风险。

六、合同审议程序

1、新疆三维丝签订的前述框架销售合同属于日常经营事项,已履行内部签批手续;前述框架销售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独立董事发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无需经其他部门批准。

2、新疆三维丝签订前述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框架销售合同系签约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文件,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框架销售合同是双方开展相关业务的基础;双方将在遵守框架销售合同的前提下,就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合同或确认书予以落实,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除《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合同书》合同已经各方同意解除、《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环保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框架合同》已终止外,公司最近3年不存在披露的框架合同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序号最近三年披露的 框架合同名称披露日期公告编号进展情况
1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合同书2016年5月30日2016-035后已解除框架合同
2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环保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框架合同2016年6月17日2016-040已终止

八、其他事项

1、如前述合同存在需披露相关进展情况的情形,公司将依照规则及时予以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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