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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生、李琪、李潇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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