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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需求。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飘扬先生。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王飘扬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王飘扬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条款及签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独立意见

王飘扬先生已承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认购的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王飘扬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

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制定《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过程中,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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