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21年4月27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①3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24.9万份需要注销;②20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80≧N≧70,按80%的比例行权,则其第一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8万份由公司注销;③63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90≧N≧80,按90%的比例行权,则其第一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167万份由公司注销。本期未行权部分合计
239.867万份由公司注销。公司将对上述合计239.867万份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属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行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独立董事:熊伟、余明桂、季小琴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