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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20年6月17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系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所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将回购的全部股份予以注销,将相应减少公司总股本数额,增加每股收益、提升股东利益。

3、本次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用途的变更。

二、关于回购2019年度部分重组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及现金返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股份补偿及现金返还事项在全面充分考虑其他股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补偿及现金返还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熊伟 余明桂 季小琴2020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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