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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05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3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送达,2020年2月4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海云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截止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0年2月4日为首次授权日,授予341名激励对象2800万份股票期权。

该议案的监事会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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