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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1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9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等公示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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