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为了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业绩及个人考核指标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考核对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五、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考核工作。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六、考核期间及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
(二)考核次数
实行年度考核,每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一次。
七、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②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②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
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②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数值为准。2.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后净利润。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和首次授予相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考核内容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N) | N≧90 | 90≧N≧80 | 80≧N≧70 | 70≧N |
行权比例 | 100% | 90% | 80%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高于70分则按相应行权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低于70分,则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