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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王一江先生和李军先生就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和企业目前发展战略,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变更之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所作出的决策,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离职人员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402,500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1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王一江、李军、梅月欣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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