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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对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及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后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对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对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和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名称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专此独立意见!
(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 |
签字: 姓名:张慧德 | 签字: 姓名:邹雪城 |
签字: 姓名:朱军 | |
签署日期:2020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