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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公司因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将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完成。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甲方)于近日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001646008053006001,截止2020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 9.9918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25万只大功率半导体器件技术升级及改扩建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阳、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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