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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事项进展的公告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科科技”)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原被告单位是“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经法院调查,最终确认被告中文名称为“美光消费类产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合忆美”)、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旗众”)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事项,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京东、嘉合忆美、中恒旗众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4)本案诉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 民初323-329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美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7)京73民初323、324、325号案件,公司尚未收到另外四个案件的开庭传票。2019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案件。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的起诉。 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 2019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

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7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9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2017)京7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7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2017)京7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嘉合忆美、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2017)京7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75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2017)京7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2017)京7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朗科科技、被告中恒旗众、被告京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以下简称“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象文化”)、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鸟电子”)、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九头鸟音像店”、“四象文化”、“九头鸟电子”实施了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四象文化”、“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四象文化”、“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 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马文俊对被告“四象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除此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2017)京73民初3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2017)京73民初3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3、(2017)京73民初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4、(2017)京73民初3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5、(2017)京73民初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6、(2017)京73民初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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