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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因认为 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PNY 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在美国以 PNY 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公司于 2017年 10月 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 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号朗科大厦 16、18、19层 
    被告:PNY Technologies,Inc. 
地址:美国新泽西州帕西帕尼市杰佛逊路 100号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 PNY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司在美国以 PNY 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 PNY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于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公司承担其在本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PNY 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 PNY 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 PNY 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 PNY 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的范围内。
    2015 年 12 月 16 日,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 PNY 
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 PNY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朗
    科科技在美国的第 8,074,024 号专利、第 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
    (2)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3)请求朗科科技赔偿
    因公司欺诈诱使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
    (4)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 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 2017年 10月 10日收到《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6,829,672和 US 7,788,447被无效前,PNY公
    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2、PNY 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
    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
    3、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 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
    4、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8,332,585和 US 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
    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
    5、2011年 7月 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6、PNY公司于 2011年 7月 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
    PNY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7、就某一类别的产品,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
    8、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
    授权,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9、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
    10、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 6 条或者第 8 条
    缴纳许可费;
    11、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
    决中;
    12、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
    13、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
    最终裁决中;
    14、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
    除外;
    15、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为部分最终裁决,由于仲裁还没有确定 PNY 公司需要支付的许可费和其他费用的具体数额,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美国仲裁员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英文名为《PARTIAL 
FINAL AWARD》)。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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