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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审议的
事项及其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等政策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规定,截至
2017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规定,截至2017年6
月30日止,公司未发生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持股5%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
 公司编制的《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具体为:
    1、2010 年 4 月 1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 2009 年的专利年费 6
万元,2010 年 8 月 11 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 2009 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
告费 0.45 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 2011 年 4 月份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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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2、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
师费用50万元、4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万元,
这三笔律师费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
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2012年计结存入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
未按规定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本息归还到募集资金
账户。
    4、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
公司广告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
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上述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四、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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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黄志业:
            仇夏萍:
            杨   敏: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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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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