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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
部(以下简称“美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东”)、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合忆美”)、深圳中恒旗众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旗众”)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
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 323-329 号
《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起诉嘉合忆美、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
案产品为 32GB LEXAR M20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 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东南园路佳兆业中心 A1513
    法定代表人:孙淑香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99 号 2 幢 B18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
    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贝塞得路 47300(47300 BAYSIDE
PARKWAY,FREMONT,CALIFORN,USA)
    中国总部(邮寄地址):200233 上海市古美路 1528 号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
A2 幢 8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从被告三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三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
售、使用 32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32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被告三为“LEXAR”、“JUMPDRIVE”
商标的持有人。经被告三授权,被告一在淘宝、天猫、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
等电商平台上设有 “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许诺销售、销售 32GB LEXAR M20 闪
存盘产品。2016 年 3 月,原告于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上购得 32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所购得的 32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由被告一发货快递邮寄。经对
比分析,32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公司起诉嘉合忆美、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
案产品为 16GB LEXAR M20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 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东南园路佳兆业中心 A1513
    法定代表人:孙淑香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99 号 2 幢 B18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
    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贝塞得路 47300(47300 BAYSIDE
PARKWAY,FREMONT,CALIFORN,USA)
    中国总部(邮寄地址):200233 上海市古美路 1528 号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
A2 幢 8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从被告三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三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
售、使用 16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16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被告三为“LEXAR”、“JUMPDRIVE”
商标的持有人。经被告三授权,被告一在淘宝、天猫、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
等电商平台上设有 “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许诺销售、销售 16GB LEXAR M20 闪
存盘产品。2016 年 3 月,原告于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上购得 16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所购得的 16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由被告一发货快递邮寄。经对
比分析, 16GB LEXAR M20 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公司起诉嘉合忆美、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
案产品为 16GB LEXAR S33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 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东南园路佳兆业中心 A1513
    法定代表人:孙淑香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99 号 2 幢 B18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
    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贝塞得路 47300(47300 BAYSIDE
PARKWAY,FREMONT,CALIFORN,USA)
    中国总部(邮寄地址):200233 上海市古美路 1528 号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
A2 幢 8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从被告三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三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
售、使用 16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16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被告三为“LEXAR”、“JUMPDRIVE”
商标的持有人。经被告三授权,被告一在淘宝、天猫、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
等电商平台上设有 “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许诺销售、销售 16GB LEXAR S33 闪
存盘产品。2016 年 3 月,原告于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上购得 16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所购得的 16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由被告一发货快递邮寄。经对
比分析,16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四)公司起诉中恒旗众、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
案产品为 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 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活力宝大厦西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嘉伦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99 号 2 幢 B18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
    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贝塞得路 47300(47300 BAYSIDE
PARKWAY,FREMONT,CALIFORN,USA)
    中国总部(邮寄地址):200233 上海市古美路 1528 号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
A2 幢 8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从被告三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三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
售、使用 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被告三为“LEXAR”、
“JUMPDRIVE”商标的持有人。经被告三授权,被告一在淘宝、天猫、被告二经营
的“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上设有 “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许诺销售、销售 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2016 年 3 月,原告于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
上购得 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由被告一发货快递邮寄。经对比分析,
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的保
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五)公司起诉中恒旗众、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
案产品为 32GB LEXAR S33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 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活力宝大厦西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嘉伦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99 号 2 幢 B18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
    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贝塞得路 47300(47300 BAYSIDE
PARKWAY,FREMONT,CALIFORN,USA)
    中国总部(邮寄地址):200233 上海市古美路 1528 号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
A2 幢 8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从被告三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三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
售、使用 32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32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被告三为“LEXAR”、“JUMPDRIVE”
商标的持有人。经被告三授权,被告一在淘宝、天猫、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
等电商平台上设有 “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许诺销售、销售 32GB LEXAR S33 闪
存盘产品。2016 年 3 月,原告于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上购得 32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由被告一发货快递邮寄。经对比分析, 32GB LEXAR S33 闪存盘产品所
采用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六)公司起诉中恒旗众、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
案产品为 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 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活力宝大厦西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嘉伦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99 号 2 幢 B18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
    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贝塞得路 47300(47300 BAYSIDE
PARKWAY,FREMONT,CALIFORN,USA)
    中国总部(邮寄地址):200233 上海市古美路 1528 号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
A2 幢 8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从被告三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三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
售、使用 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被告三为“LEXAR”、
“JUMPDRIVE”商标的持有人。经被告三授权,被告一在淘宝、天猫、被告二经营
的“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上设有 “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许诺销售、销售 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2016 年 3 月,原告于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
上购得 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由被告一发货快递邮寄。经对比分析,
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
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七)公司起诉中恒旗众、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
案产品为 32GB LEXAR V10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 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活力宝大厦西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嘉伦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99 号 2 幢 B18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Micron Consumer Products Group,INC.)
    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贝塞得路 47300(47300 BAYSIDE
PARKWAY,FREMONT,CALIFORN,USA)
    中国总部(邮寄地址):200233 上海市古美路 1528 号漕河泾现代服务业园区
A2 幢 8 楼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从被告三的官方网站得知,被告三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
售、使用 32GB LEXAR V10 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32GB LEXAR
V10 闪存盘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被告三为“LEXAR”、“JUMPDRIVE”
商标的持有人。经被告三授权,被告一在淘宝、天猫、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
等电商平台上设有 “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许诺销售、销售 32GB LEXAR V10 闪
存盘产品。2016 年 3 月,原告于被告二经营的“京东商城”上购得 32GB LEXAR V10
闪存盘产品由被告一发货快递邮寄。经对比分析, 32GB LEXAR V10 闪存盘产品所
采用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
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审理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进
入审理等程序。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起诉嘉合忆美、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涉
案产品为 32GB LEXAR M20 闪存盘)。
    2、公司起诉嘉合忆美、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涉
案产品为 16GB LEXAR M20 闪存盘)。
       3、公司起诉嘉合忆美、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涉
案产品为 16GB LEXAR S33 闪存盘)。
       4、公司起诉中恒旗众、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涉
案产品为 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5、公司起诉中恒旗众、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涉
案产品为 32GB LEXAR S33 闪存盘)。
       6、公司起诉中恒旗众、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涉
案产品为 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7、公司起诉中恒旗众、京东、美光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涉
案产品为 32GB LEXAR V10 闪存盘)。
       8、(2017)京 73 民初 323-325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9、(2017)京 73 民初 326-329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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