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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5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七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朗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监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之一者;
    (二)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    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四)    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
              以上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五)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
             信息:
             1.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
             2.   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3.   公众利益有要求;
             4.   该监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八)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
             使。
    (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
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监事会 2 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 1 名成员由职工
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主席签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监
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
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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