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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3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 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 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 事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事应对公 司拟聘的会计

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 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 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 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 保等重大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就年度内公司做出的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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