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泰来九洲广惠公共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泰来九洲广惠公共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九洲广惠提供担保有助于保证公司的日常运营用款。供热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因此预测供热收益可以覆盖项目借款的利息及本金,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九洲广惠提供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成武 丁云龙 刘晓光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