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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数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之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泰诺、上市公司”)2013年发行股份收购金之路项目、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日月同行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59号)中所涉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2013年发行股份收购金之路项目

国海证券查阅梅泰诺公告的金之路2012年度-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金之路2012年度-2015年度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差异的说明及梅泰诺2012年度-2015年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3年发行股份收购金之路项目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实现情况具体如下:

1、根据大信审字[2013]第1-00166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13]第1-00552号专项审核报告,金之路201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净利润2,500万元,金之路完成2012年度的业绩承诺。

2、根据大信审字[2014]第1-00777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14]第1-00435号专项审核报告,金之路201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净利润3,000万元,金之路完成2013年度的业绩承诺。

3、根据大信审字[2015]第1-00286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15]第1-00406号专项审核报告,金之路2014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净利润3,000万元,金之路完成2014年度的业绩承诺。

4、根据大信审字[2016]第1-00694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16]第1-00534号专项审核报告,金之路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净利润3,500万元,金之路完成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

5、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梅泰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市公司2012年度-2015年度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金之路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实现情况的核查主要基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金之路2012年度-2015年度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披露业绩承诺核查意见,核查手段和范围充分、有效。

二、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日月同行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梅泰诺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日月同行2015年度-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日月同行2015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梅泰诺2015年度-2017年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日月同行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实现情况具体如下:

1、根据大信审字[2016]第1-00767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16]第1-00217号专项审核报告,日月同行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净利润4,000万元,日月同行完成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

2、根据大信审字[2017]第1-00624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17]第1-00784号专项审核报告,日月同行2016年度实现的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净利润5,200万元,日月同行完成2016年度的业绩承诺。

3、根据大信审字[2018]第1-00934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18]第1-00578号专项审核报告,日月同行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的净利润6,760万元,但其2015年度-2017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累计净利润15,960万元,日月同行不存在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

4、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梅泰诺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上市公司2015年度-2017年度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日月同行业绩承诺期内业绩实现情况的核查主要基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日月同行2015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披露业绩承诺核查意见,核查手段和范围充分、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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