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公司”)2018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宙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控股子公司海德福拟投资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建设年产15,000吨高性能氟材料生产线,其中一期项目投资8亿元,主要产品为四氟乙烯、六氟丙烯、聚四氟乙烯、可熔性聚四氟乙烯、全氟磺酸树脂、氢氟醚、四氟磺内酯等高性能氟材料,合计产能为10,000吨,相关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为支持海德福的发展,保障其经营的资金需要,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向其提供9,900万元的
财务资助,借款期限将在实际发生时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并履行程序。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
海德福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20%,对其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拥有充分的控制力。同时,根据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的效益分析,在运营期内,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预计年均营业收入为82,767.70万元,年均税后利润为13,980.24 万元,项目预期效益良好。整体而言,本次财务资助对象海德福在运营期内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风险防范措施充分,风险可控。
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其他股东(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由于资金有限,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本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未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322NH067住所:福建省邵武市吴家塘镇金塘工业园区三期七牧平台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覃九三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有机氟化学品、有机氟功能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爆炸物品)的研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财务数据:海德福尚未开始生产经营,正在投资建设初期,截至 2019年6月30日,总资产为 6,003.02万元,净资产为5,979.86万元; 2019年1-6月,营业收入为 0万元,净利润为 -17.17万元。由于海德福成立时间尚短,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资信情况:海德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系公司持有80.20%的控股子公司
三、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1、名称:邵武泓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31X08F76住所:福建省邵武市福寿中路2号邵武龙都国际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四楼8419室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8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朱吉洪注册资本:7,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对工业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化工材料生产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邵武泓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海德福
14.00%股权,其有限合伙人曹伟曾任公司董事,于2019年1月正式辞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邵武泓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名称:邵武志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31X4AY6T住所:福建省邵武市福寿中路2号邵武龙都国际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四楼8416室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8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陈志锋注册资本:2,9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对工业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化工材料生产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邵武志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海德福5.80%股权,其有限合伙人曹伟曾任公司董事,于2019年1月正式辞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邵武志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上述其他股东由于资金有限,未同比例向海德福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海德福持股
80.20%,对其拥有绝对控股权,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单方面提供财务资助,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财务资助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海德福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海德福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发展前景良好,项目预期效益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提供借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控股子公司海德福提供9,9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海德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本次财务资助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控股子公司海德福提供9,9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海德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本次财务资助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八、其他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未对控股子公司海德福提供财务资助,亦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2、公司不属于以下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3、公司承诺:在提供本次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新宙邦向控股子公司海德福提供财务资助,系在满足其公司经营发展所需,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并根据实际借款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海德福提供财务资助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龙伟 夏荣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