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四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海德福高性能氟材料项目(一期)及惠州宙邦三期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四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四次修订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罗和安 戴奉祥 石桐灵
2019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