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曲敬龙先生任职资格及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曲敬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 洪 德 王 天 翼 武 长 海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