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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0-082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金龙机电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意向协议书》”)。公司拟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东莞市塘厦镇约81亩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从事微型马达、硅塑胶结构件、触控显示模组等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投资总额为24亿元。

二、《投资意向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 方: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乙 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金龙机电生产基地项目。

项目从事业务内容:从事微型马达、硅塑胶结构件、触控显示模组等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第三条 项目投资总额:贰拾肆亿元(小写:¥2,400,000,000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拾柒亿柒仟伍佰万元(小写:¥1,775,000,000元),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拾亿元(小写:¥1,000,000,000元),设备投资柒亿元(小写:

¥700,000,000元),土地价款柒仟伍佰万元(小写:¥75,000,000元)。

(三)用地及建设

第四条 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公路旁边,总用地面

积53990平方米,折合约81亩(具体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定的面积为准,下称该宗地或该地块)。 第五条 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本项目为国有土地出让用地,限于工业用途,出让期限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第六条 土地取得方式:挂牌出让。 第七条 土地价格:最终以招标挂牌拍卖成交价和乙方与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

第八条 土地交付:“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其中“三通”由甲方负责,“一平”由乙方负责。甲方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30日内,竞得方付清地价款后交付土地。

第九条 付款方式:该宗地成交地价款付款时间为30日,即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竞得方除须缴纳地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相关税费。

(四)项目效益

第十条 乙方须在项目地块摘牌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具体以住建部门认定为准),动工建设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具体以住建部门验收为准),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达产。

第十一条 投资强度:乙方承诺项目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每亩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壹万元(小写:¥21,910,000元/亩)。

第十二条 产出比:乙方承诺项目每年生产总产值不低于每亩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万元(小写:¥37,500,000元/亩)。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亩每年需缴纳一定的财政贡献。

第十四条 科技指标:乙方承诺项目自投产之年起,每年度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百分之三,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壹件。

第十五条 能耗标准:乙方承诺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需符合东莞市塘厦镇的相关控制目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需符合东莞市相应行业的工业能耗控制标准,并优于东莞市相应行业的增量准入评价值。

(五)项目管理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及投产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10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止实施或追索收回一切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回购

1、如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处理,或者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按原土地价款(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量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分情况折价全部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由此产生的土地回购转让税费由乙方承担)。

(1)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建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土地用途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用途的;

(2)因乙方原因在项目用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届满后60日未动工开发的;

(3)因乙方原因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项目公司持有股权超过50%的;

(5)拖欠违约金2年以上的。

2、购买价格的计算方式根据项目投资开发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违约情形发生在项目竣工前的,甲方有权全部购回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予以任何补偿。

购买价格=(原土地价款÷《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项目用地已出让年限)

(2)违约情形发生在项目竣工后,且乙方未出售物业的,甲方有权全部购回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购买价格=(原土地价款+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

格)÷《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项目用地已出让年限)

(3)项目用地出让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甲方按本条约定提出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在60日内无条件地签署相关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已建但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已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自甲方提出收回和购回要求后,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违约金 乙方必须依法纳税,乙方自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核算年度起并且连续五年内年财政贡献必须达到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标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年度违约金额=(约定财政贡献标准-年实际纳税额)×25%],乙方并应继续履约,直到乙方连续五年缴纳财政贡献达到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为止。在财政贡献考核期内,乙方应于财政贡献未达到要求的次年7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违约金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第十九条 其它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该项目土地。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项目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如未办理过户,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并追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已过户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4倍于项目土地价款(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费、征地管理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的违约金。 2、乙方竞得地块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原约定继续履约。变更地块产业准入类别严重影响甲方产业规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照第十七条对项目地块进行回购。

3、如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比、能耗要求、

科技指标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评价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给予乙方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整改期,乙方应在一年的整改期内达到指标评价标准。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评价标准,甲方有权停止或追索收回乙方因项目投资行为所获取的一切优惠和奖励。

4、甲方负责开展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动工的,乙方的建设期相应往后顺延。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将项目地块推出市场招拍挂,乙方参与竞投但不能竞得地块的,本协议自行终止,一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因政策调整,甲方最终无法提供地块给乙方开发使用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协议自动解除。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项目投资、实施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为前提,土地使用权最终能否竞得、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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