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大道金龙科技园,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金美欧,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金美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8年8月6日,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金美欧、徐微微合计持有金龙机电23,354.9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合计为29.08%。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集团及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的比例由29.08%下降至20.08%,累计变动比例为9%。其中,徐微微于2019年3月13日减持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0.04%,减持后不再持有金龙机电股份;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2月7日,金龙集团因可交换债券换股、司法处置被动减持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8.71%;2020年3月10日,金美欧因司法处置被动减持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0.25%。金龙集团、金美欧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8月19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金龙集团、金美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