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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0-070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龙机电”)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就关注函提及的问题与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委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关注函中的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结合公司股权结构、相关股东派驻董事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等详细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及相关依据。

【回复】

一、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2,426,71316.49
2许育金38,422,6864.78
3林胜34,957,5384.35
4叶海华32,252,5104.02
5金美欧28,825,0003.59
6前海开源基金-广发银行-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7,624,3093.44
7杨海兵27,140,4003.38
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4,585,6363.06
9孙捷宇20,743,9002.58
10兴全基金-兴业银行-兴全-可交换私募债56期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19,342,5322.41

金龙集团同金美欧为一致行动人;截至目前,金龙集团共持有132,426,713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4880%。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32,185,11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76%;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32,425,99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95%。金美欧持有公司28,825,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889%。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28,8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827%;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24,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3.2611%。

二、金龙集团的股权结构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金龙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绍平16,30090.55%
2徐微微1,0005.56%
3黄永贤7003.89%
合计18,000100%

注:徐微微为金绍平的配偶,黄永贤为金绍平妹妹的配偶。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情况

公司目前在职董事黄磊、戴铭锋、戴辉、肖攀均由金龙集团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罗瑶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四、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的(2020)浙0382 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金龙集团的破产清算申

请。

自2020年4月1日至今,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表决通过。期间,公司召开1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名称召开日期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金龙集团及金美欧是否参与表决执行情况
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5月28日1、《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通过已执行
2、《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通过已执行
3、《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通过已执行
4、《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通过已执行
5、《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已执行
6、《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通过执行中
7、《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通过已执行
8、《关于公司监事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通过已执行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通过不适用
10、《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通过已执行

公司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均正常运作。

五、相关事实情况

(一)关于公司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管改选、补选事项

2019年3月,北京汉邦国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国信”)及万跃萍与金龙集团及其关联方签署了《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第3.6条规定:“金绍平、金龙集团及其他关联主体承诺在终止协议第3.1 条项下条件(包括汉邦国信收回全部债权、万跃萍收回全部债权或已取得法院作出的可以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等)全部成就之前,不得对金龙机电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改选、补选,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得修改金龙机电章程。”。

(二)金龙集团破产清算事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 (2020)浙0382 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金龙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浙0382破6号《决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金龙集团的联合破产管理人,依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6号《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管金龙集团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金龙集团的财产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出具(2020)浙0382破6号《通知书》,通知金龙集团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保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浙0382破6号《决定书》,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转移至管理人。

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金龙集团(管理人)向公司回复的(2020)金龙破管字第15-6号《函》,金龙集团已于2020年7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目前仍然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尚未拟定具体的财产处置方案,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六、关于实际控制人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1条规定: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七、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截至目前,金龙集团共持有132,426,713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4880%。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32,185,11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76%;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32,425,99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95%。金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持有公司28,825,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89%,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28,8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827%。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24,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3.2611%。金龙集团与金美欧合计持有公司20.0468%。金龙集团不属于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属于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截至目前,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不存在持股超过30%的股东,因此,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二)金龙集团、金绍平目前不能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控制

1、鉴于金龙集团、金绍平、汉邦国信、万跃萍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3月,金绍平、汉邦国信、万跃萍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第3.6条规定:“金绍平、金龙集团及其他关联主体承诺在终止协议第 3.1 条项下条件(包括汉邦国信收回全部债权、万跃萍收回全部债权或已取得法院作出的可以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等)全部成就之前,不得对金龙机电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改选、补选,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得修改金龙机电章程。”。

2、金绍平于2018年5月起已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金绍平及其近亲属目前亦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

3、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做出(2020)浙0382破6号《决定书》,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转移至管理人。金龙集团所持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亦已转移至管理人,金龙集团及金绍平亦不能直接通过表决权影响公司董事的选举。

(三)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所持公司的股份处于不确定状态

1、截至目前,金龙集团共持有132,426,713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4880%。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32,185,11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8176%;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

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32,425,99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5%。金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持有公司28,825,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5889%,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28,8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827%。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24,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3.2611%。鉴于金龙集团及金美欧所持公司股票的质押、冻结情况,金龙集团及金美欧所持公司的股票处于不确定状态。

2、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做出(2020)浙0382破6号《决定书》,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转移至管理人。管理人将依据法律的规定及金龙集团的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将对金龙集团所持公司股票予以处置,因此,金龙集团所持公司股票亦处于不确定状态。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金龙集团虽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能够界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基于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绍平、汉邦国信、万跃萍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金龙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并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目前阶段,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因此,公司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公司将根据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情况及金龙集团破产清算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判断和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龙集团关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表述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双方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违反真实性、准确性原则的问题,若是,请予以更正。

【回复】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收到信披义务人金龙集团、徐微微、金美欧编制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的金龙集团(管理人)向公司回复的(2020)金龙破管字第15-6号《函》,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我司未认定金绍平为金龙机电实际控制人。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我司误将金绍平表述为金龙集团实际控制人,并在附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栏中误选了‘是’。对此,我司已予以更正,详见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信披义务人金龙集团、徐微微、金美欧重新编制更正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于2020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公司现阶段无法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金龙集团(管理人)也未认定金绍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公司与金龙集团(管理人)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表述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存在违反真实性、准确性原则。

3、核实相关主体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协助相关方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情形。

【回复】

经自查,公司与相关主体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协助相关方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情形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就前述问题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1号)涉及的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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