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与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控股”)签订《借款协议》,公司拟向大有控股借款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对外投资。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利息拟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签署: 签署: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