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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关于转让对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6000万元债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2014年8月12日,公司与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森”)签订《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约定公司向广东博森供应50台DRZF800高效多晶硅铸锭炉,总货款9,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如约交付全部设备,广东博森累计支付货款3,500万元,剩余货款6,000万元未能支付。

2018年6月25日,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出诉讼,要求广东博森支付剩余6,000万元货款。常州中院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判决书》((2018)苏04民初257号),判令被告广东博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龙光电支付货款6,000万元。

2018年6月25日,公司向常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广东博森银行账户中6,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2018年7月4日,常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苏04民初257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博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8月15日,常州中院依据该裁定书查封了广东博森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企业内的机器设备高效多晶硅铸锭炉成套设32台。

截至2020年10月16日,广东博森尚未向支付剩余货款,且广东博森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0年10月17日,公司与大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公司对广东博森享有的6,000万元债权及由于该笔债权所产生的利息等衍生收益一并转让给大有控股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按照公司于2020年8月3日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的同型号高效多晶硅铸锭炉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为215.68万元,价格公允。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转让对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6,000万元债权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签署: 签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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