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年上半年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上半年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我们对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认为:
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