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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7

章程修正案

(2019年6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加以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条款原规定修订后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系由四川吉峰农机连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510000000033717 。公司系由四川吉峰农机连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2018692710。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内容不变) (二)……(内容不变) (三)……(内容不变) (四)……(内容不变) (五)……(内容不变) (六)……(内容不变) (七)……(内容不变) (八)……(内容不变) (九)……(内容不变) (十)……(内容不变) (十一)……(内容不变) (十二)……(内容不变) (十三)……(内容不变) (十四)……(内容不变)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五)……(内容不变) (十六)……(内容不变)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都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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