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