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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9

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独立意见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修订后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内容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公司《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内容。

八、关于公司《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非常性损益报表的真实情况,并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傅江、邱建、牟文

2020年0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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