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年8月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章股 东大会的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方案(限于间接融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作出申请的独立董事。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提前通知的起始期限,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因有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在其中说明原因以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题与议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题应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题由提议方提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第二十条 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的议案,以及股东、董事和监事依法提出的提案。第二十一条 股东、董事和监事提交的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2.列入“其它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视为股东大会提案,不予以表决。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股东大会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第二十四条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通过董事会审核的,应由董事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该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发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对董事会不通过其提案的决定持有异议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条及相关规定书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六章出席与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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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章程议案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然后宣布股东大会正式开始。第四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顺序逐项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更换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及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亦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亦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不影响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条 临时会议只对该次临时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会议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要求退场的股东,其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其退场后所议议案的有效表决。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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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途入场者,应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六十条 出席/列席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等人员,应按时入场;其他人士(除工作人员)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第六十一条 审议某一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与会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第六十二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所持表决权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四条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签署会议记录后,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布与执行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向各股东报告信息,并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不满”、“以外”、“超过”不含本数。第七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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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