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需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1 |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要求,采取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