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7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19年7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7名激励对象授予305.96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24个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延长事宜已经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已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1年8月10日。
独立董事:傅江、邱建、牟文
2019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