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5 股票简称:爱尔眼科 公告编号:2024-071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328,66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7.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20,271,098.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534,873.65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0,736,225.15元。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于2017年12月19日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划转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17)010172号验资报告。
2、2022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4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14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467,48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49元,募集资金总额计为人民币3,535,553,677.65元,扣除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4,311,497.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11,242,180.11元。截至2022年9月21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2)0100003号验资报告。
(二)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与部分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4年4月1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南宁爱尔迁址扩建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改造与IT云化建设项目”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用于“北京爱尔英智眼科医院迁址扩建项目”;2024年4月1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将“上海爱尔迁址扩建项目”募集资金节余(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全部转入自有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户名 | 银行账号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187356000008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 (“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京爱尔英智眼科医院迁址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明明、高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9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