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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聘任桑田先生、林辉硕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继续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5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荆门创能继续增资,符合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0,000万元向荆门创能继续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詹启军 吴锋 雷巧萍

2019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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