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1-7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及2021年5月21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3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下属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中车”、“受信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江门分行”)申请授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江门中车 | 光大江门分行 | 3,000 | 2021年12月15日 | 37,000 | 40,0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1年01月20日 |
住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湾路83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雁冰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 |
经营范围 | 轨道交通车辆的空调系统、空调控制系统、网络通讯系统、风道系统、电源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厂房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743,040,863.29 | 867,672,413.96 |
负债总额 | 502,783,258.75 | 610,263,619.46 |
其中:银行贷款 | 164,474,313.57 | 274,151,555.26 |
流动负债 | 496,401,921.30 | 501,990,025.95 |
净资产 | 240,257,604.54 | 257,408,794.50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1-12月(经审计) | 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74,697,854.82 | 244,847,756.73 |
利润总额 | 23,249,280.23 | 19,701,860.53 |
净利润 | 23,810,860.89 | 17,151,189.96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二)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1、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4、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 JM综字5125(01)2021013 ]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四)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8,959.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46.75%;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