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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8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2-077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10,248,770.64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结案,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豆神教育”)于2022年9月8日收到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2022)京0101民初13073号,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或“原告”)就与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599,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99,958.33元(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人民币9,5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率4%,自2021年1月7日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罚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人民币9,5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率6%,自2022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的罚息为人民币238,375.17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复利(计算方式:以欠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化率6%,每季度末月21日为计息日并分段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的复利为人民币11,437.14元);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票据号码为23021000115362021010781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报告二和被告三在票据金额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清偿的第1项至第4项、第6项、第7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际费用;

7、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的金额为人民币10,248,770.64元。)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9,599,000元,贷款期限自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7日,贷款固定年利率为4%,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还款方式为合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完成放款。

为确保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当天,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被告二出票并承兑、被告三承兑保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10001153620210107816******)为《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被告一当日将汇票背书质押给原告。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向原告偿还任何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方除有权行使本合同第十三条第4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200】基点(1基点=0.01%)的年利率标准计收罚息。甲方同意上述罚息金额的计算以乙方计算结果为准”;《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9款约定:“对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本金对应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10款约定:“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注:即被告一)承担”。另外,2022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一出具《提示付款函》,要求被告二于收到《提示付款函》之日起3日内承兑汇票,如被告二拒绝承兑汇票,原告将依法行使相应权利。并且,在上述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汇票承兑人被告二提示付款,均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在票据到期后拒绝承兑,原告有权实现质权,即选择向作为出票人、承兑人的被告二和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三行使追索权,要求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鉴于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985.5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754.49万元)的10.10%。除此之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中信银行可能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冻结银行账户等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将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和复利等情形,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结案,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与中信银行保持密切沟通,同时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并推动落实,最大限度减少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22)京0101民初13073号。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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