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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4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相关材料,现就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定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的预案切实可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本次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对《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对《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公司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 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如实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 对《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公司发展趋势,公司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九、 对《相关主体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主体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承诺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十、 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雪春

史元春

王本忠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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