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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二、关于借款协议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向博生吉安科细胞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保障博生吉安科细胞技术有限公司资金流动性从而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借款协议展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决策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展期。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同时有利于更好的管理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本山、刘光福、朱卫东、陈命家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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