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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进展暨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由于本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履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近日接到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或“承包方”)通知,继此前接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后(详情请见公司公告,编号为2020-069),大津重工与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航”或“船东”)于近日签订了《风电工艺驳船设计建造及交付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承包方为船东设计、建造并交付一艘风电工艺驳船,合同预估金额为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肆万伍仟元整(?59,445,000.00)。现将合同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承包方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项目交付日期为2021年1月30日(承包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可获得由船东书面确认的“可允许延期”期限);
3、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该合同履行存在履行期限较长和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风险。
二、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1481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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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佩良注册资本:26,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4年05月03日经营期限:1994年05月03日至 2033年10月27日经营范围:土木建筑施工;仓储(煤炭等有污染性货物除外);给排水工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材、五金、交电批兼零;水暖安装;劳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港口与海岸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混凝土预制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航道工程;幕墙工程、商品混凝土制造和销售;设施设备租赁、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金属结构加工安装;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建筑工程材料试验检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用新型材料及工程施工试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该公司与天海防务产生了21万元的交易额,与大津重工未产生交易额。
3、履约能力分析:天津港航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6,000万元,其股东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其在我国海洋工程领域具备较好的口碑及业绩,公司判断其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4、该公司与天海防务及大津重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风电工艺驳船设计建造及交付承包合同》
2、签约方:
船东: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3、预估合同金额: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肆万伍仟元整(?59,445,000.00)
4、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承包方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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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约时限:项目交付日期为2021年1月30日(承包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可获得由船东书面确认的“可允许延期”期限);
6、结算方式
根据进度按合同约定分4期支付:(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合同价格的20%;(2)船舶第一只分段上船台后支付本合同价格的20%;(3)船舶下水后支付本合同价格的20%;(4)船舶建成并向船东交付后,支付本合同剩余的结算尾款(包括双方确认的加减账款)。
7、付款方式:本合同款项全额以人民币电汇支付;
8、违约责任
(1)船东违约:1)船东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次和金额及时支付合同款项;2)船东延迟支付合同款项超过30天,则承包方有权按超出30天后的实际延迟付款天数顺延交船期。上述各期付款的延期不累积计算,对交船的延期仅依据付款延误最长的一期计算。
(2)承包方违约:1)超过可允许延期范围,由于承包方的原因或者任何非船东原因导致船舶完工及交付延迟;2)实际甲板载货量低于5000吨;3)在船东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况下,承包方应在收到相应书面通知后安排退还已收到的合同款项,附加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5%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9、其他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价格、合同价调整、交船时间和地点、所有权和风险、延迟和延长时间(不可抗力)延迟原因、质量保证、保险、船东责任、承包方责任、仲裁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0、仲裁约定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双方公认的第三方专家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对上述约定的专家裁定不满,在裁定发生60日内经再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有权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上述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预估金额为人民币59,445,000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09%,根据项目进度,预计将对公司2020年、2021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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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无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1、《风电工艺驳船设计建造及交付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