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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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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不存在影响。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近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海防务”或“被告”)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7民初17609号],准许厦门时则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时则”或“原告”)以双方争议已处理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现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了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厦门时则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刘楠先生提起民事诉讼。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117。

二、诉讼进展情况

法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时则与被告天海防务、刘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以被告方已向证券登记公司提交解禁申请资料,争议事项已处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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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争议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处分原则,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时则撤回起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目前,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不存在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推动重整进程,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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