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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审核意见川华信专(2024)第0137号

目录:

1.专项审核意见2.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60449 邮编: 610041 电邮: schxzhb@hxcp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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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川华信专(2024)第0137号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3月21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24)第00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3]1204号)的相关规定,莱美药业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莱美药业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莱美药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为,莱美药业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莱美药业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意见仅供莱美药业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附表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杰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秀英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相宇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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