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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海润先生、林松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王海润先生、林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林松先生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林松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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