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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2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为临时会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天以前,在公司发生需要紧急处置的事项时,通知时限可以缩短。本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对本次针对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安排进行了说明,会议通知的时间、形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建生先生主持。经出席会议董事审议和书面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海润先生、林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林松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工作职责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

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林松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因重庆芝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芝臣科技”)、重庆莱美金鼠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资金困难,向公司提出延期付款,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与芝臣科技、周冰签署《重庆莱美金鼠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股权转让进展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15:00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9)。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林松先生个人简历林松先生,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6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广西区民政企业总公司财务部会计、会计主管;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广西隆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区分公司总经办财务副总监;广西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广西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财融管理中心/高级财务(专业)总监;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管理中心/高级融资(专业)总监;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广西广投医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截至本公告日,林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在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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