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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者: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21年10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5号楼”,同时新增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显示屏、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及电子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应用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公司拟根据上述变更事项等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条款如下:

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26号609 邮政编码:102200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101104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限I类、II类)、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旅游咨询;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限I类、II类)、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旅游咨询;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半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显示屏、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及电子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应用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相关法律法规规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定的其他方式。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了董事会到期换届或董事辞职外,董事会更换和改选的人数每年最多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债务性融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 2、…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净资产10%(不含10%)-30%(不含30%)的委托理财等事项,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4、… (三)… (四)…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债务性融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 2、…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三)…
(五)… …(四)… (五)…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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